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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试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

1999-11-08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谢军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谢军)由上海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员会、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联合制订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试行)》最近颁布实施,决定对酿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责任人,在一定期限内甚至终身禁止涉足国有资产经营领域,禁止从事国有资产经营活动。

据悉,上海市有关方面将对如下失误失职行为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理:在资产经营活动中,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违规转让或收购产(股)权,违规设立海外机构,违规操作高风险业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超越权限经营,盲目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失职,监督失控,内部管理混乱等;在财务活动中,非法集资融资,盲目担保或财产抵押,挪用资金,制造虚假财务信息等;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经济利益;属于主观原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两年以上,亏损额继续增加的;以及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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